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非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校负责对全院非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共产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
第七条 每年在新生入学之后,举办一期非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组织部、党校布置和指导,各总支具体安排实施,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中国
共产党章程》、《高校入党培训教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同时,每年举办两期重点发展对象培训班,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党中央的有关重要文件。由组织部和党校组织实施,请院领导和有关教师辅导。发展入党之前,教师必须有重点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学生必须有非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重点发展对象培训班的结业证。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系部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办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并且将谈话内容记录在“党员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上。被培养人要不定期地向培养人和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并写出“思想汇报”交培养人指导,被培养人的思想汇报材料要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学生不少于4篇,教师不少于2篇。培养人应及时肯定成绩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培养人签署意见后交系党总支保存。作为发展对象时,连同入党志愿书一起上报。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学生要求入党的一般要求,发展对象应获得院一级评先评优表彰一次以上,40个学生以上的大班,学习成绩在前20名,30-40个学生的中班,学习成绩在前15名,30个学生以下的小班,学习成绩在前10名;综合测评成绩在大班前20名以内,小班在前10名以内。
第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属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及政治表现。政审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的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事部门了解,以及必要的外调。学生必须要有函调材料;教师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外调,情况不清楚的必须外调。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五条 院团委应积极向系部党总支推荐优秀团员,介绍他们在团内的表现。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须将有关材料交组织部审核。并约请学生处、教务处共同审查在校表现和学习成绩。组织部综合审查后,发给入党志愿书。总支(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内容要详细,并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系(部)党总支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领导、组织员或组织部委托总支书记)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
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的具体工作。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集体讨论表决决定预备党员的审批。有疑难问题时递交院党委集体决定。教师党员入党审批工作必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院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批报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作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二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五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入学期间从地方高中或其他途径转来的入党材料,各系党总支和组织部应严格审查。有手续不全或突击入党的材料应与地方党组织联系,必要时派人外调。对于审查不合适的应当退回地方,并通知其党总支,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组织部组织进行。院领导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入党仪式应庄重、严肃,吸收部分非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应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教职工调动工作,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期讨论其能否转为正
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院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系(部)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院组织部每学期检查一次,将检查情况或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汇报,并向全院通报。
第三十一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构成违纪的上报院纪委给予党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党委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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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